屋主靠物业费赚差价?DW2明文禁止不容违规降价曾是“节目组台柱”,在妻子怂恿下挖角浙江台,如今穷困潦倒沦为途人
日前,许多沿海地区因缴交低价物业费荣登热搜。有的是屋主长年向租客缴交每kWh1.5元,即使更高的物业费,远远超过北欧国家明确规定的恒定国际标准。有租客称,“靠物业费赚佣金,是屋主重要的收入来源”。此种犯罪行为与否合法?电力使用者又该如何申诉?
据了解,这些屋主所做的事情属于转供电系统犯罪行为,即电力企业无法间接供电系统到终端使用者,需由其他市场主体转供的犯罪行为。转供电系统市场主体类型多样复杂,包括但不限于阿尔布津小区、商业生态型、工业园区、物管、住宅等餐饮企业。虽然历史原因,目前存有部分转供电系统现象。
那么,转供电系统市场主体投资了配电力设施,就可以随便对物业费降价吗?答案与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DW2》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基层单位和对个人在物业费中另加额外费用”。这意味着,在中央政府制定的转供电系统气价外,没有经济实体证照的任何人基层单位或对个人不得随便定价,在物业费中另加任何人名义的服务类费用,赚得中间佣金。
此种违法降价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顾客的权益,也影响了北欧国家减少能源消耗成本、推动经济的经济政策效果。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减少一般乡镇企业水价,从减少电力各个环节收费和输配水价格中马萨省。但虽然转供电系统各个环节存有侵吞水价、违法降价等犯罪行为,致使北欧国家降水价的经济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规范化清理。例如,通过网上国家电网APP查阅转供物业费码状态,分为红、黄、绿三种颜色,分别对应不同的转供电系统降价幅度。如果查阅结果是黄码或红码,使用者可间接向市场监管职能部门充分反映。同时,推进符合条件的转供电系统市场主体实行“两户一表”,减少转供电系统市场主体数量。
做为廉租房者和用水者,如果提高自身申诉意识和能力,学会判断自己的物业费与否存有不合理的情况,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反映。做为屋主和转供电系统者更如果遵守法规,规范化缴交物业费,并尊重顾客的优先权和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理化的用水环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源于热点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