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
凶杀案嫌犯获不控告5年后再被灭:曾逃亡19年,二审获死缓二审仍未判
凶杀案嫌犯获不控告5年后再被灭:曾逃亡19年,二审获死缓二审仍未判
势不可挡新闻报道
2024-04-26 21:42发布于上海势不可挡新闻报道官方账号
当年的犯案地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北京青年报
逃亡19年后落网的凶杀案嫌犯黄某开,因该案,该案对其做出不控告下定决心,黄某开明确提出共计15万元的国家仿行。然而,在东莞江门市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控告下定决心5年后,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不控告下定决心,重新以故意伤害罪控告黄某开。2023年5月,龙溪中级高等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黄某开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死缓徒刑。
2024年4月22日下午,此案一审开庭该案。二审中,审判长指出二审判决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而黄某开称其是被冤枉的,否认犯案,其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高等法院未当庭宣判。
势不可挡新闻报道注意到,犯案后,黄某开的母亲黄某耀被判定为共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徒刑二十年。黄某耀、黄某开到案后均供述称,被害者张某平臀部的致命伤是黄某耀砍伤的,和黄某开毫无关系。
尸检报告表明,遇害人张某平心脏并未穿透。江门市检察院于2020年做的办案试验结果表明,小刀无法逐步形成上述创口,而刮毛刀可以逐步形成。此外,2020年逐步形成的《关于江门市龙川县“1998.11.7”张某平失踪案会诊意见》推论表明,被害者张某平臀部损伤刮毛刀可以逐步形成,小刀难以逐步形成。龙溪中级高等法院二审该案判定,黄某开犯案时使用的是刮毛刀。
二审中,黄某开的辩护律师出示的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核意见书》表明,其审核推论指出,就现场提取的刮毛刀和小刀分析,张某平的臀部刺创符合“小刀”逐步形成,“刮毛刀”无法逐步形成。对此,审判长回应称,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没有办案权,科学幻想不不合法,应不予采纳。
龙溪中级高等法院
25年前的凶杀案
黄某开是东莞江门市龙川县人,犯案前和母亲黄某耀一起在村里卖鸡蛋。凶杀案的起因并不复杂,由很小的矛盾引起。
李冬生表明,1997年,张某强时年10岁的女儿用石头砸了黄某耀的房子,被黄某耀的女儿黄某忠打了几巴掌。经两方协商,黄某耀赔偿对方5000元,黄某耀支付了2900元。之后,张某强因小孩医药费一事多次与黄某耀发生争执。
1998年11月7日下午,黄某耀和女儿黄某开收购生猪途经龙川县高莞镇中坪村向阳屋时碰见张某强,黄某耀向张某强明确提出要回2900元,两方争执并争执,被群众拦住。张某强即打电话给其母亲张某仁,称被黄某耀父子打了。张某仁听后便伙同其女儿张某平及郭某,张某平伙同何某,并驾车赶到黄某耀在村子开的鸡蛋楼下附近。随后,两方再次发生争执并争执在一起。在武装冲突中,张某平被捅伤,经不治失踪。
遇害时,张某平时年30岁。经鉴定,张某平的失踪原因是生前被他人用拦腰(类刀柄铁尖刀)刺入胸腔至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失踪。在此次武装冲突中,张某仁、黄某耀等人亦有丧命。
犯案当天,黄某耀主动投案,黄某开逃亡。
2000年4月,龙川县高等法院对黄某耀故意杀人案做出二审判决。龙川县高等法院二审该案查明,张某平下车到鸡蛋楼下,质问黄某耀、黄某开,接着与黄某耀争执起来,黄某开见状跑进店里拿出一把杀猪用的刮毛刀,朝张某平的头部砍了一剑,张某平负伤欲跑,被黄某耀追上从其身后抱住,黄某开遂用刮毛刀朝张某平的臀部刺了一剑,张某平丧命倒地,后经不治失踪。
龙川县高等法院该案指出,黄某耀伙同女儿黄某开持刀杀害张某平,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耀在该案起辅助、次要作用,属共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判刑黄某耀徒刑二十年。
势不可挡新闻报道注意到,二审中,黄某耀称,张某平是他砍死的,和女儿黄某开毫无关系,其指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黄某耀不服二审判决,明确提出上诉。2000年9月,龙溪中级高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同时,龙溪中级高等法院指出,遇害方不采用不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结伙上门滋事,引起该案的发生,所以遇害方有一定的过错。
2004年7月,黄某耀因病去世。
江门市检察院于2020年做的办案试验
因该案,该案不控告
黄某开于1977年出生,犯案时21岁,在家中帮母亲卖鸡蛋。逃亡期间,黄某开在舅舅巫某的帮助下,利用假身份到处藏匿。
2017年5月,已逃亡19年的黄某开在深圳被龙溪警方抓获,随后被刑拘。
相关笔录表明,落网后,黄某开供述称,张某平是母亲黄某耀砍死的,自己没有参与打斗;之所以犯案后选择逃亡,是觉得“对方势力太大怕被报复”。
2017年8月,龙川县检察院以黄某开涉嫌故意伤害罪、巫某涉嫌包庇罪向龙川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控告。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办案。
2018年2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控告下定决心书》表明,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该案查明,在犯案当日的武装冲突中,张某平下车到鸡蛋楼下,质问黄某耀、黄某开,并踢了黄某耀小腹一脚后转身就走,黄某耀拉住张某平打了一拳,张某平就跑,何某下车帮忙,用一把水果刀将黄某耀手掌拉出血,黄某耀回到店中拿一把小刀砍向张某平,第一剑砍下左脸腮,第二刀插在张某平心口,后黄某耀将小刀丢在张某平身边,当时黄某开拿一把刮刀和何某对打。据此,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出,龙川县检察院指出黄某开持刀杀害张某平的犯罪事实不清,该案,不符合控告条件。因黄某开不符合控告条件,巫某亦不控告。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控告理由说明书》表明,首先,从证人证言来说,能够证明黄某开有砍人行为的只有证人何某、郭某、张某仁三人的证言。郭某和张某仁的第一次证言均称没有看清楚,两人开始是在车上,相隔一个月后的第二次证言不仅更加详细、具体,而且能够与何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但与自己的第一次证言相互矛盾,且两人均与该案有利害关系,参与了打斗,两人的证言不足采信。证人何某仅有一次证言,证明的内容被一、二审高等法院采信,作为定案的事实,本院指出科学幻想为孤证,无法单独证明案件事实。
其次,共犯罪嫌犯供述和辩解来看,黄某开和黄某耀均称是黄某耀砍伤张某平,证人刘某的书面证词能够与此相互印证,考虑到黄某开与黄某耀是父子关系,不能排除黄某开和黄某耀串供,由黄某耀顶罪的可能。但从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犯罪嫌犯的原则考虑,应当从有利于犯罪嫌犯的角度来采信证据。
最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能证实张某平失踪原因系刀柄铁尖刀刺入胸腔致心脏损伤大出血而失踪,但犯案后提取的两把刀柄尖刀,均未检验出人血,物证检验未能证实案情。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表示,现有证据中虽然有证据证明黄某开参与了斗殴行为,但其本人多次供述均否认有犯罪行为,称张某平是其母亲黄某耀砍伤,与黄某耀的供述一致,也与证人刘某的书面证词一致。该案直接证据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客观证据,证人有利害关系且第一次证言相互矛盾,第二次证言又高度一致,不足采信。
2018年2月,黄某开被释放。
专家会诊意见表明,被害者张某平臀部损伤刮毛刀可以逐步形成,小刀难以逐步形成。
新的鉴定证据出现,二审被判死缓
获不控告后,2019年1月,黄某开、巫某分别明确提出了15万余元、14万余元的国家仿行。黄某开的弟弟罗先生表示,国家仿行一事迟迟没有结果,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此案后面又发生了“反转”。
江门市检察院于2020年做的办案试验结果表明,根据尸体检验报告,遇害人张某平臀部创口为6.2*2.7cm,创口深4cm,根据办案试验及犯案工具数据分析,若小刀要在遇害人胸口逐步形成6.2cm长的创口,则小刀已将心脏穿透状态,这与尸检报告中遇害人心脏并未穿透的推论相矛盾,而用刮毛刀则可以逐步形成上述创口。
据《关于江门市龙川县“1998.11.7”张某平失踪案会诊意见》,根据江门市检察院刑警支队要求,东莞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组织多地法医专家于2020年11月对张某平臀部损伤是由小刀还是刮毛刀所致的问题展开研究。专家会诊推论是,张某平臀部损伤刮毛刀可以逐步形成,小刀难以逐步形成。
由于新的鉴定证据出现,2022年12月,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此前做出的不控告下定决心。2023年1月,黄某开再次被逮捕。2023年3月,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开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提起公诉。
龙溪中级高等法院二审指出,张某仁、郭某、何某的证言问题,经查,三人均在犯案现场,系直接目击证人,与该案具有关联性;公安机关对三人证言取证及时、程序不合法;三人证言之间细节有出入,但对黄某开持刀捅刺张某平的基本事实,尤其是黄某开持刮毛刀、黄某耀从后面抱住张某平等关键细节能互相印证。因三人所处位置、角度不同以及个人记忆、认知的偏差,对于案件细节的描述不一致,这也是符合逻辑和记忆规律的。
针对直接致张某平失踪是否系黄某开所致的问题,龙溪中级高等法院二审指出,根据在场的黄某耀、黄某开供述、何某和郭某证言,结合附近群众等人的证言,当时与张某平打斗的只有黄某耀、黄某开父子,可以排除其他人致死的可能性。现场有三把刀,何某拿西瓜刀、黄某开拿刮毛刀,黄某耀拿小刀。该案的关键事实在于是黄某耀用小刀杀死张某平还是黄某开用刮猪刀杀死张某平。何某、郭某、张某仁的证言虽在细节上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均指认是黄某开刺了张某平。何某关于刀具、伤口的证言能够与尸检报告、办案试验、专家会诊相互印证。虽然黄某耀自认是其杀死张某平,但其供述刺的部位与尸检报告不一致,使用的刀具也与办案试验、专家会诊意见不一致。黄某耀、黄某开都供述是黄某耀拿小刀,黄某开拿刮毛刀,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确定黄某耀犯案时使用的是小刀(长31.5cm,中间宽度为6.2cm),而黄某开犯案时使用的是刮毛刀(长28cm,宽7.7cm)。
龙溪中级高等法院表示,根据尸体检验报告,张某平臀部创口为6.2*2.7cm,创口深4cm,根据办案试验及犯案工具数据分析,若小刀要在遇害人胸口逐步形成6.2cm长的创口,则小刀已将心脏穿透,这与尸检报告中遇害人心脏并未穿透的推论相矛盾,而用刮毛刀则可以逐步形成上述创口。结合专家会诊意见,可以证实致死张某平的刀具是刮毛刀,而非小刀。因此,应当判定是黄某开持刮毛刀刺死了张某平。
2023年5月,龙溪中级高等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黄某开持刀捅刺遇害人致其失踪,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黄某开因口角纠纷即持刀捅刺遇害人,致遇害人当场失踪,其主观恶性大,犯罪后果严重,鉴于该案系民间矛盾所引发,遇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黄某开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黄某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刑死缓徒刑。
黄某开的辩护律师委托第三方做的《法医学书证审核意见书》表明,张某平的臀部刺创符合“小刀”逐步形成,“刮毛刀”无法逐步形成。
二审开庭该案,高等法院未当庭宣判
黄某开不服二审判决,已明确提出上诉。2024年4月22日下午,此案一审开庭该案。
二审中,黄某开称,他此前不认识被害者张某平,也未和其发生过矛盾。张某平的伤不是他砍伤的,他是被冤枉的。审判长追问黄某开,犯案后为何一直在逃亡。黄某开回应称,自己胆小,觉得事情说不清楚,“不敢回去”。
黄某开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其辩护律师指出,犯案时,黄某开家有多把刮毛刀,犯案现场也出现多把刀具。犯案第二天,警方在犯案地附近水沟提取一把刮毛刀,未发现刀具有血迹。之后,这把刮毛刀被当作犯案工具。因未妥善保管,该刮毛刀已经丢失,仅留下照片。办案机关仅用相关照片复制刀具做办案试验,其推论不准确,因此该办案试验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次,根据被害者衣服、皮肤、胸骨创口长度等情况分析,被害者臀部刺伤更符合小刀逐步形成,而非刮毛刀。再是,另有证人证言表明,黄某开未持刀捅刺被害者张某平,但相关证言一直未被采信。
黄某开的辩护律师还表示,该案由张某平等人主动上门寻衅滋事所引发,张某平等人有重大过错。按照现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政策,该案是一个上门寻仇却被反杀的正当防卫案例。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审判长指出,黄某开的母亲黄某耀供述称,张某平是其杀害,但其供述有矛盾的地方,不可信。此案物证因年代久远、管理不善而丢失,但有拍照,且经过黄某耀及两名证人辨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长表示,此案一审有两个焦点问题,即被害者张某平是谁刺伤的,以及黄某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判定黄某开使用刮毛刀,相关办案试验和专家会诊意见推论应采纳。此案由遇害人一方引发,开始属于民事纠纷。遇害人一方伙同人员上门,且先动手,存在过错,但黄某开用刀打斗,并致人失踪,不能判定为正当防卫。
审判长表示,黄某开刺张某平两刀,且均属要害部位。犯案后,黄某开一直逃亡,应严惩,鉴于犯案后,黄某开家属有积极赔偿,且遇害人存在过错,二审判决黄某开死缓徒刑,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
势不可挡新闻报道注意到,二审中,黄某开的辩护律师出示一份《法医学书证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由黄某开辩护律师委托第三方于2023年8月做出。《意见书》表明,其审核推论指出,就现场提取的刮毛刀和小刀分析,张某平的臀部刺创符合“小刀”逐步形成,“刮毛刀”无法逐步形成。对此,审判长回应称,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没有办案权,科学幻想不不合法,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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