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自查自纠,已近王承恩被抓!可别拿信用卡干这话
作者:羊城晚报
只需送予自己的信用风险卡
用以帮别人提款
就能安安心心赚几百元甚至上百元?
应承!
这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犯罪行为!
小心已成诈欺分子的“共犯”
已过期信用风险卡也跑不掉!
事例一:
出借信用风险卡帮别人提款?王承恩被刑拘!
7月初,佛山南中国海区的张某在玩网游时认识了一位网民。网民称只需要帮他转几笔账,就能轻松赚取佣金。为了打消张某的疑虑,网民还称这些钱都是用以在平台红包礼物的,都是正常来路。
张某见安安心心就有钱款收,便一口答应下来。7月20日,张某与网民在惠州见了面,网民分两笔将14多万元转至张某的信用风险尼达,再利用张某的智能手机商业银行,将14多万元转至四个账号中,并用张某的信用风险卡在商业银行提现,随后网民给了张某800元的佣金,便驾车离去。
但令张某没想到的是,8月3日上午,警察却找上了门。原来,他帮忙提款的14多万元都是犯罪犯罪行为分子的诈欺税金。目前,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犯罪行为税金、犯罪犯罪行为税金收益罪被公安部门司法机关刑拘。
无独有偶,5月,在南中国海莲洲务工的张某散步时偶遇以前的一位女工,女工声称其在网上赌徒收了一些钱,需要Ambroix,想让张某帮帮忙,并承诺给予张某提款金额的3%作为钱款。张某答应了,将信用风险卡、密码交给对方,获利450元。7月底,张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并被司法机关刑拘,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统计,近一个月来,南中国海莲洲派出所共抓获归案“两卡”所涉人员26人。他们均因贪图自肥,承租、转卖自己的信用风险卡、充值卡,已成犯罪犯罪行为分子的“共犯”。
事例二:
转卖信用风险卡,又办妥布季夫窃取资本金
被判刑及罚款
2021年3月,被告谢某甲伙同谢某乙向被告黄某贩卖了2套信用风险卡(谢某甲、谢某乙赠与各一套),并由黄某提供更多给别人使用。后受害人田某被互联网电信公司诈欺,所涉资本金合计260多万元流向上述谢某甲提供更多的其本人赠与的商业银行帐户内。
随后被告黄某、谢某甲、谢某乙得知尼达有资本金流向,经密谋后由被告谢某甲通过办妥布季夫的方式提取尼达资本金15多万元并进行分赃。2021年4月,被告谢某甲、谢某乙、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犯罪行为活动罪、盗窃罪等罪名,分别判刑被告谢某甲、谢某乙、黄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刑共同退赔受害人田某经济损失15多万元。
被告谢某甲、谢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切忌为自肥买断对个人帐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官廖秋平告诫,明知别人利用计算机软件实施犯罪犯罪行为,为其犯罪犯罪行为提供更多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互联网储蓄、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是提供更多广告推广、缴付清算等协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均构成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犯罪行为活动罪。切莫为了自肥铤而走险进行买卖、买断对个人帐户等,以免得不偿失已成犯罪犯罪行为共犯。
警方告诫
广大市民如有闲置充值卡或信用风险卡,请立即已过期或自行妥善保管,若发现违法进行买卖充值卡、信用风险卡等犯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处理。
涉及信用风险卡、充值卡惩处举措
1.涉信用风险卡惩处举措
《中国人民商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缴付清算管理防范电信公司互联网新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对公安认定的承租、出借、转卖购买商业银行帐户或是缴付帐户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别人身份或是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商业银行帐户或缴付帐户的基层单位和对个人,商业银行和缴付机构5周内暂停其商业银行帐户非柜面销售业务、缴付帐户所有销售业务,并严禁为其新开户帐户。
2.涉充值卡惩处举措
对不当信用风险通讯用户赠与的所有智能手机号码、固话号码、无线上网卡和物联网卡等通讯销售业务一律先行全部撤除,被撤除后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严禁恢复,5周内严禁为其办理通讯产品新入网销售业务并将其对个人或基层单位信息向社会公布。
经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批准,不当信用风险通讯用户可向本地电信公司企业申请结扎术并只允许保留一个非所涉智能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进行买卖的信用风险卡、充值卡、身份证等都可能被用于洗钱、诈欺、互联网赌徒、贿赂、逃税等犯罪犯罪行为活动,不但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还有可能涉嫌帮信罪。
自肥暗藏罪恶
切忌贪心或麻痹大意!
作者:羊城晚报、南中国海公安
部分文/羊城晚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廖秋平、张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