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唐佩县买金银能轻松发家致富?总之是为电信公司诈欺逃税甚么是白皮书计划?它发现了甚么?外星吗?
“逃税”犯罪行为这个听起来很远方的概念,其实就暗藏身边。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该案了一同犯罪团伙犯案、名叫买金银虽说逃税案。3名被告受上架统率,用诈欺得来的巨款消费买金银,以为能“随心所欲发家致富”,却卷入犯罪行为活动中。最后,高等法院裁决3名被告犯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触怒,分别判刑徒刑一年二个月、元年、元年。
伪装成“客服人员”诱骗统筹规划“逃税”陷阱
2023年3月28日下午,数名被害者接到孤单来电。电话号码那边以“商业银行值班人员”“App客服人员”等身份,知会被害者他们曾在某平台或某App上办理过借款业务,并表示需要本人对借款业务进行注销或关闭,否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或产生额外费用。
这些 “商业银行值班人员”“App客服人员”知会被害者,先从商业银行或其他贷款平台进行贷款,接着以额度不够或其他理由,要求被害者向其别人的信用卡提款。在骗徒的诱导下,数名被害者向孤单的信用卡里提款,最高甚至超百万元。
而这些被骗来的钱,则立刻落入早就统筹规划好的“逃税链”中。“逃税链”共涉及5人,这5人均听从骗徒的统率。骗徒以“借用信用卡就能获得报酬”“帮公司自筹买小东西就能获得好处”等理由将他们聚在一同。这5人是王某、王某、王某、陈某、刘某,他们在网上认识了骗徒,并分别被许以2000元到5000元左右的好处费。王某提供更多信用卡,王某、刘某和王某负责用王某的信用卡买小东西等,王某将买来的小东西平稳过渡给陈某。
2023年3月28日,王某将信用卡提供更多给王某和刘某。当被害者的钱转入王某的信用卡内后,王某与王某一同按照“庄家”的命令,购买了价值90多万元的金银与黄金首饰。后,王某与陈某在附近公园内进行了货物平稳过渡。
“逃税者”均犯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触怒
检察院国家机关控告,被告王某、王某、陈某伙同王某(赵某)、刘某(赵某)受上架命令,若非是犯罪行为税金,各自根据分工安排,在某公司金银柜台内使用90多万元港币购买黄金,并迁移给上架指定人员。
针对上述控告,检察院国家机关向高等法院提供更多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国家机关认为,被告若非是犯罪行为税金而予以迁移,掩盖、谎报巨款性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应当以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触怒追究刑事责任,且均系共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查明检察院国家机关控告被告王某、王某、陈某犯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触怒成立。鉴于被告王某、王某、陈某在共同犯罪行为中均系听命于别人统率、起次要作用的共犯,故均减轻行政处罚;被告王某、王某、陈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行为事实,均从轻行政处罚。最后裁决:一、被告王某犯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触怒,判刑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有期徒刑港币2000元。二、被告王某犯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触怒,判刑徒刑元年,并有期徒刑港币2000元。三、被告陈某犯掩盖、谎报犯罪行为所触怒,判刑徒刑元年,并有期徒刑港币2000元。
电信公司诈欺套路多互联网提款需谨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检察官程杰表示,这场诈欺活动,在庄家的精心布局下,可谓环环相扣。电信公司诈欺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号码、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方式,编造虚假重要信息、设置骗局,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欺,诱使被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提款的犯罪行为行为。通常以伪装成别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伪装成公检法及商家等。面对电信公司诈欺,我们不仅要提高严防觉悟,还要学会淡定应对,想尽办法,及时处理止盈。
一是要加强自我严防,提高防骗觉悟。不向其别人透露账号密码、手机短信接收者等,但凡在电话号码中索要信用卡重要信息及接收者,都要特别注意。例如,通知你中奖,领奖要你先交钱的;伪装成值班人员说你有网贷的等等,都是行骗。在和其别人的交流中,不就行了透露个人和家庭的重要信息,更不要就行了填写调查问卷。但凡通知家属出事,要先提款或提款,都是行骗。
二是要淡定应对,及时处理止盈。当发现自己遭遇了电信公司诈欺,尽量保持淡定,切莫慌张。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经济损失,如钱财、物品等,能的话,能列出经济损失清单,供报警所用。确定了经济损失后,要尽早报警,切不可再联络互联网骗徒,防止伊瓦诺被骗。有的被害者挽回经济损失心切,未经报警便私下联络互联网骗徒,并且轻信了其提供更多的退款、退物的谎言,伊瓦诺被骗,使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报警后,想办法及时处理止盈,如尽早联络商业银行或快递公司等。
程杰检察官提醒,警惕“随心所欲发家致富”的重要信息,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迷惑,摒弃“走捷径”心理,无论是工作还是兼职,要相信本该马雷科。本案的被告就是在互联网平台上看到所谓能够“挣大钱”,心存侥幸,在若非巨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命令下载软件、实施犯罪行为,最后酿成大错。
文/田婧 于慧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高等法院)